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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制度公示System publicity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防范运行风险,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四)涉外事项,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五)发生重大事故;

(六)违法被查处;

(七)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报告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年检年报;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进行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办事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聘任;

(六)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七)基金会发生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大额的资金来往。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中国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邮件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九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十条  重大事项一般需在发生初期即开始进行汇报,来不及进行汇报的,则需要先进行初报,然后再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