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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制度公示System publicity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本着分类管理、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原则。各项预算内开支本着节约,预算外开支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内容要合法,手续要齐全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在理事长领导下,秘书长把控好各部门财务支出和收入工作,做到量入为出。

第四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要严控风险,切实做到零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章执行。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财务部的制度制定、更新,年度重要财务收支应以财务报告形式向基金会理事会递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责成相关审计机构定期审计基金会资产财务工作。年度审计结果要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资产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配有会计1人,出纳1人。基金会的会计要具有财务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审计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会计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行使权利,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秘书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机构设置、岗位职责选配诚实守信、品行端正的财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财务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认真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规划,依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部本着统筹规划、保障重点、收支协调、勤俭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会同各业务部门,依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编制。预算内容包括各项收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草案经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预算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季度末和年末,财务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意见。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物资,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接收捐赠物资按公允价格证明开具捐赠发票并记入基金会收入。捐赠款物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十九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它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应根据国际惯例、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约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捐款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媒体监督和捐助者的查询。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安排必须符合机构的使命愿景,采取预算化管理方式提前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基金会净资产余额的8%;

(二)定向捐款的项目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基金会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实施; 

(三)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相应流程执行。非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经理事会领导审批完成后方可执行;

(四)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二十三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一)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援助地或执行机构,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或捐赠方支付;

(二)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活动成本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的支付。 

(一)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薪酬等费用;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按北京市民政局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减免提收管理费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项目、管理费和筹资费用支出。执行项目支出需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并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特殊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或经手人作出文字说明,经审批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是公益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成本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财务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十条  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处批准。项目成本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二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将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工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无风险。 

第三十三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金融机构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基金会的本金中。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增值税发票、《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交与会计做账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开设账户和进行钱账分管。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建账、核算,由综合管理部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使用部门验收。实物形态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与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七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应会同综合管理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不宜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九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的制作、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非固定资产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验收,财务部负责登记、入账和监督,并开具捐赠收据或证书;项目管理部会同综合管理部负责捐赠物资的入库、调拨和使用。在调拨使用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项目上。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主要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数据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基金会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物一致。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三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编制,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7年10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