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名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基金会的各项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成为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志愿者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应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二)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六)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三)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服务领域和形式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它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
(一)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组建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四条 管理:
(一)基金会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二)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 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3. 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4. 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
志愿者岗前培训工作主要由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旨在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
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主要由志愿服务需求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旨在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七章 评价与激励
第十八条 以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效果作为证明志愿服务的依据,推动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效果评价制度: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并结合志愿者服务效果,进行不定期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志愿者证及相关标识上显示相应标志(自动提取自信息管理系统)。
(一)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条 表彰活动
基金会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或在基金会现有的大型活动中,增加固定环节,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年10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