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本基金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基金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七条 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五部分。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条 领导班子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党员意识强,党性修养好,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五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
第十七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分析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党员除参加上级党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外,学习教育每年不少于16学时,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24学时,缺席人员应补学或补课。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认真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和党性定期分析等工作,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有标识,有党旗,有党组织网络图,有党建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建立宣传报道网络,有专人负责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基金会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品牌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
第二十六条 贴近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七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落实党员“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多方活动和全程作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以及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群众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确保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并通报理事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