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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制度公示System publicity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监管工作效能,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对财务、公益项目、重大活动、资金风险控制、机构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报告权力。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对基金会公益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保障公益事业在合法合规中进行,保障公益项目在实施中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机构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长、监事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监事职权:

(一)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监事会工作,发挥监事作用;

2.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对重大投入项目可到现场监查;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4.自觉接受监事的监督。

(二)监事职权

监事在监事长领导下工作,配合监事长对基金会财务、业务活动、风险控制、机构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讯、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可邀请理事会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监事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通报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