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0%。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慈善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备用金存款额度:以保证日常业务运转为前提,不低于人民币20万,并可适当组合各类存款类型,保证有重大事件发生可灵活调用,在此灵活性基础上提高收益率。
第七条 理财及投资产品类型:限定为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用评级为AAA货币市场基金,具体理财及投资方案由基金会财务部本着兼顾资金安全及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设立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秘书处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上报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重大投资事项以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空缺的情况下,理事长代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做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财务负责人配合秘书长落地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以年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外聘投资、财务、法务等专家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或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八)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基金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规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财务部或理事会应当及时以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三十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从上一年总收入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注册资本时,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