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向关联人发生基金会的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章程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慈善中国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本制度进行关联交易,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基金会财产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取消基金会的免税资格。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对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